各类社会和家庭问题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为此,不少夫妻选择签订所谓的“保婚协议”,约定一旦离婚,则夫妻某一方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保婚协议的初衷是为了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降低离婚的概率,貌似弱势的一方为了避免离婚后人财两失而权宜考虑,但殊不知,此类协议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几乎还是该咋滴就咋滴……
我们承办的案件中,就有一例比较具有代表性: 某对夫妻,双方因情感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后因发现女方怀孕而选择复婚,为表忠心,夫妻双方在复婚当天签订一份《夫妻婚前协议》,其中约定:“如婚后两人出现感情破裂而离婚,男方和家庭的所有财产变卖所得归女方,孩子抚养权也归女方”。
强扭的瓜始终不甜,男方还是曾经那个少年,种种恶习依旧不改。是故两年未满,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据《夫妻婚前协议》,判令男方名下的房、车售卖后的款项属于女方。
如此,则“离婚后男方所有财产变卖所得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 直接上结论,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夫妻婚前协议》中,关于“一旦离婚,一方所有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的类似条款,该约定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也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因此该约定应视为无效约定,上述财产归属的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因而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0%补偿款。
律师建议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夫妻一方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提出离婚。
因而夫妻双方签订保婚协议约定“离婚则净身出户”,离婚时一方需承担巨额赔偿甚至净身出户,无疑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即便该保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该类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也属无效约定。
人,可以理解成为一种习惯性的动物,不要指望其忽然之间匪夷所思的变好。
二、 “离婚则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并不代表保婚协议全部无效,协议其他约定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仍然合法有效。
如前所述,夫妻签订保婚协议约定“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或者“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而无效。
但是,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如同案例中,法院仍认为“鉴于婚前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类条款虽无法律效力,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当事人有一定约束力。”
因此法院认为女方依据协议内容请求支付售楼款及售车款具有一定依据,但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款项金额过高,最终酌情支持部分请求。
据此我们提醒朋友们在签订所谓“保婚协议”时,避免出现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不为离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如离婚则净身出户、离婚则赔偿对方X元、提出离婚则丧失子女抚养权等,这些均属于无效条款,并不能真正避免人财两失的结果出现。
此外,更应注意协议条款部分无效并不等同于协议全部无效,其他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男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时在协议其他条款中约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则本协议无效,诸如此类。
如协议签订后女方果真提出离婚,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男方如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欺诈、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则法院依然会认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则本协议无效”这类的约定为无效,但剩余条款则依旧真实有效,最终即便是女方提出离婚,也依然能按照协议约定分割男方的婚前财产。这不就是很理想了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